1、庫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小于100m2,垛與垛間距大于1m,垛與墻間距大于0.5m,垛與梁、柱間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寬度大于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劇毒化學品如何儲存?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貯存場所的要求
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 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3 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6 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1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 化學危險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3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消防措施
1 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2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3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噴淋強度 15 L /(min•m2); 持續時間 90min。。